小心!轉寄信件可能觸法

許仲佑

狀況

  • 豬頭佑是個心懷正義且滿腔熱情的新時代青年。

  • 有一天,收到八卦佑轉寄過來的信件。

狀況(續)

  • 信件內容

    1. 大樂福賣場販賣黑心拖鞋,造成消費者穿後,罹患香港腳,與富貴手。

    2. 兩光四越百貨公司因為結帳數字有差距,於是結帳小姐便誣賴顧客偷竊,並予以報警,請求賠償。

狀況(續)

  • 豬頭佑讀後,深感不平,便發揮他的正義感,在未經查證下,大量轉寄給他的親朋好友,希冀能彰顯社會公義。

結果

  • 大樂福賣場與兩光四越百貨公司因受到此流言影響,因而造成業績短時間內快速下滑。

  • 巧的是:
    大樂福賣場 與 兩光四越百貨公司 的主管,剛好看到豬頭佑轉寄出來的信件(因為網路與轉寄真偉大),便憤而向法院提出告訴。

  • 控告豬頭佑誹謗並針對公司損失要求賠償

法院判決結果

  • 豬頭佑 敗訴。

  • 所以,必須賠償 大樂福賣場 與 兩光四越百貨公司 這段期間的損失。以及刑法上的刑責。

為什麼(1)

  • 法源: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公報 第 284 期 78、82 頁

  • 法律問題:
    以電子郵件轉寄內容為勸戒他人勿用,勿食某類產品 (但未特別指明商家或廠牌名稱) ,是否亦屬網路散布不實謠言之一種?

為什麼(2)

  • 說明:

    1. 轉寄電子郵件中若含誹謗性文字,有可能成立刑法之誹謗罪。目前國內已發生數起類似案例,亦有以誹謗罪起訴。

    2. 然若轉寄內容並未特別指出個別商家或產品名稱,而是對該產品之效益或功能為全面性否定陳述,若該類產品果然因此滯銷,現行法律是否有所因應規範?

為什麼(3)

法官們的決議:
  • 按刑法上之誹謗罪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成立要件,若轉寄之內容並未特別指出個別商家或產品名稱,尚難遽以刑責相繩。

但是,豬頭佑卻明確指出商家名稱,所以敗訴!要負刑法責任與賠償商家損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0 條(1)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0 條(2)

  • 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所以 電子郵件,算是正式的文書紀錄!

法律條文相關網址:http://mojlaw.moj.gov.tw/

真實案例(2003 年發生)

  • 網址: http://www.stut.edu.tw/aspnet_commerce/AllRepost.aspx?NowPage=4&id=4

聽信網路謠言,在沒有經過真正確認文章(台南超不衛生的茶坊)內容的真假前,便由E-MAIL轉寄了不實的文章給他人。

因為這個簡單的”轉寄”動作對該店的名譽及財務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而被店主訴諸法律行動。

再度提醒您

  • 郵件轉寄前,請再三深思!

  • 確認事件的真實性!不要成為幫凶!

  • 謠言止於智者!

  • 如果前三項你都認為不重要,那麼請記住:

    不∼要∼拿錢開玩笑!

 

  

感謝觀看!預祝大家新春愉快!

若您覺得年終獎金太多很困擾,

小子樂意為您分憂解勞 ^_^